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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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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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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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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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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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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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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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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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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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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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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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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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監察法、刑事訴訟法,要強化法法銜接意識,健全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嚴把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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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把事實關,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事實是前提,是基礎和根據,憲法法律是標準、尺度,二者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監察法、刑事訴訟法關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要求,都蘊含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求辦案機關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依法履行職責。監察機關在具體工作中,對公職人員是否違法犯罪,罪輕還是罪重,都要以事實為根據,對事實情況既不夸大,也不縮小,依法收集、固定、審查證據材料,嚴格遵循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監察法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也明確,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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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把程序關,進一步強化程序意識、規矩意識,在每一項具體工作中都要充分考慮是否合法。監察工作是嚴肅的政治工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必然要求。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等調查措施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作了規定,明確了將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的程序。刑事訴訟法對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的有關程序做出銜接性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各級監察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力,嚴格遵循相關程序、方式、步驟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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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把法律適用關,確保定性準確、處理精準。監察工作是個細活,要強化精準思維,防止適用不當、尺度不準、畸輕畸重,真正做到對當事人負責、對黨負責、對歷史負責。根據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所有監察對象,不論民族、職業、出身、性別、教育程度都應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嚴格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察機關調查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都是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實體上適用刑法。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適用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要全面、客觀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性質、罪名和適用的法律進行研判、論證,構建與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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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要增強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認真學習貫徹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既要有“監察”的理念,又要有“刑事訴訟”的觀念。要把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要求落實落細,不斷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權限行使權力、開展工作的具體流程,堅持集體決策、嚴格審批權限、健全內控機制,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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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