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洋,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委原副書記。曾任楚雄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云南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副總隊長;紅河州副州長,州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2019年1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審查調查。2020年5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并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正值身體心智進入壯年之際,正在組織的關心培養之中,正是家人最為需要頂梁扛責之時,我卻因驕傲任性、貪腐享樂,把自己送進了留置室。疼!從未有過的疼!”留置期間,許洋悔悟道。
????一、義氣之禍——習慣當大哥、搞結拜,照顧“朋友兄弟”
許洋長期在武警、公安系統工作,重義氣、講感情,但長期接觸社會陰暗面,也讓他沾染了一些江湖習氣。
“男人立世,當有一身武藝、一街兄弟。”早年任派出所所長時,他總結出了這套男兒“立世論”。在和朋友的交往中,他也刻意淡化自己的執法人員身份,習慣扮演“大哥”角色,甚至效仿電影中的一些角色,當大哥、搞結拜。
“只要他把你當兄弟了,任何事情他都可以去包容你。”長期活躍在許洋身邊的一位“朋友”表示。隨著許洋職務的提升,這些江湖朋友看到了其權力背后蘊藏的巨大利益。他們一方面對許洋照顧有加,進行感情投資;另一方面對他言聽計從,維護其“大哥”的優越感。
隨著交往的不斷深入,一些所謂的兄弟相繼向許洋提出參與公安系統相關工程項目的請求。為了兄弟情義,許洋便利用手中權力幫所謂的兄弟承攬項目,并在事后收受了相應財物,“這些項目也不是什么高科技,誰都可以做,照顧一下多年的朋友兄弟也無傷大雅”。
在干部選拔任用上,許洋也為兄弟、朋友開口子。2016年,石屏縣公安局原政委姚某通過許洋“好友”、商人周某的推薦,被提拔為河口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從此,周某在紅河州享有“地下組織部長”之稱,導致紅河州一些干部特別是公安系統干部,都期望以周某為紐帶,達到個人“進步”目的。
“公私不分,把公權用在了滿足自己及一些所謂兄弟、朋友的私利和私欲方面,這是最大的錯誤。”利盡人散,許洋終于醒悟,遠離“江湖”漩渦,以組織原則為人處事,才是正道。
二、濫權之殤——把組織賦予的權力變成他人獲利的工具
2013年8月,經過多個崗位鍛煉后,許洋被安排到紅河州公安局任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主持工作。不久后,被提拔為一把手。
由于紅河州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邊境貿易欣欣向榮,但走私現象也一度十分猖獗。許洋到任后,強力治警、鐵網打私,曾創造了邊境管控的“紅河模式”,提出“忠誠、擔當、善謀、敦行”的紅河公安精神,定下“單項工作全國叫響、整體工作全省領先”的工作目標。在他的帶領下,紅河公安工作幾年年度考核均列第一。
不少熟悉他的人評價他“有血性”“能擔當”。然而,讓這些人沒想到的是,大家眼中這位有血性、能擔當的公安局長,竟然是走私犯罪團伙的“保護傘”。
“最近可以動”“最近停幾天”“卡撤了,快走”……許洋利用擔任紅河州反走私綜合治理小組副組長的職務便利,與特定關系人通謀,向請托人透露查緝走私行動的信息,為犯罪團伙非法走私凍品、大米、白糖等提供幫助,并收受財物,上演了一出出打私變護私、執法卻違法的鬧劇。
上梁不正下梁歪,某邊境縣公安局負責人也效仿許洋,在他人請托下,變固定查緝為機動查緝,變相為犯罪團伙走私活動提供空間,導致該縣走私活動日益猖獗,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許洋被查處后,該州公安系統多名干部也因違紀違法被查處。
“我把組織賦予的責任、權力,變成了他人獲利的資本和工具,我痛得撕心裂肺、悔得無地自容。”許洋懺悔道,“我的錯誤不僅害了自己,更害了我的戰友同事,導致我們用血汗取得的成績在頃刻間垮塌崩盤,讓公安事業、公安隊伍蒙羞。”
三、享樂之災——抽名煙、穿名牌、戴名表,追求奢侈享受
“許洋有強烈的‘五名’情節:抽名煙、喝名酒、穿名牌、戴名表、坐名車。”辦案人員介紹,日常生活中,許洋穿高檔品牌服裝,喝上千元甚至上萬元的高檔洋酒,抽上千元一條的高檔香煙和幾百元一支的高檔雪茄,家中的名牌手表價值幾十萬元,長期使用2輛豪華越野車……
據介紹,許洋出生于20世紀70年代,成長于國家快速發展之時,未曾體會過物質匱乏年代的艱辛,追求的是奢侈享受。加之其離異且長期在外任職,缺少家人的陪伴和關心,追求低級趣味,讓一些不法商人看到了他的軟肋,開始對他進行“溫水煮青蛙”般的圍獵。
“聽說生病了,打個電話,買點土藥;聽說感冒了,給你煮一鍋湯,送過來。一次、兩次、三次……心里邊就有了一種認可度、信任度。再加上沒有什么利益請求,便放松了警惕,甚至把他們當家人。”2016年至2019年,許洋進一步放開私人空間,接受私營企業主為其安排專人提供做飯、保潔等生活服務。
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煎藥煲湯的牽腸掛肚、瑣碎小事的噓寒問暖,瞄準的都是許洋手中的權力。“首先獲取你的信任,之后跟你提出小事情的幫忙、大事情的幫忙,最后再跟上重金感謝、利益輸送,就再也回不去了。”許洋悔不當初。
四、信念之塌——“見賢不思齊,見不賢而沾沾自喜”
“從破紀到破法的一路上,我始終忐忑不安,但僥幸心在不斷膨脹。”許洋說。
從收受煙酒手表到金錢股份,從占用公車到收受私車,從長期“借款”到長期“借房”……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干部,他深知這些行為的性質,但依舊自欺欺人。即便在組織宣布對他進行審查調查后,他仍然自信地認為,只要“兄弟”“朋友”隱瞞了所有事實,他就能“安全過關”。可事實恰恰相反!
“唉,為我自己不值,為自己有機會去糾正錯誤而沒勇敢走出那一步而難受。”許洋說,他曾在入黨志愿書中寫道,“我要求入黨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地位或者高人一等,更不是為了升官發財、圖名圖利,我要為我的祖國和人民盡點力,掌握為人民服務的本領,做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四化接班人。”然而,理想信念動搖、政治意識淡化,讓他的初心變了味:“見賢不思齊,見不賢而沾沾自喜。(我)見到人家做得好,不去想應該怎么學習,見到一些做得不好的,覺得他們的行為太差,就沒想過自己的行為更愚蠢、荒唐、虛偽、貪婪。”
經查,許洋還私藏并閱讀有嚴重政治問題的非法出版物;在明知非法私藏槍支、彈藥是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仍然以私藏、接受朋友贈送等方式,先后將槍支、彈藥私自存放于宿舍和家中……
“忠誠過,但未能絕對忠誠;干凈過,但已渾濁不堪。”許洋說,領導干部若想平安成長,必須要學會揚棄自己的過往;若要茁壯成長,唯有理論武裝。但他已悔得太晚、悟得太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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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紀量法分析
2019年12月17日,經云南省委主要領導批準,省紀委監委對許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次日,依法對許洋采取留置措施。
經審查調查,許洋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許洋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私藏并閱讀有嚴重政治問題的非法出版物,表里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打探消息、串供、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占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接受業務關聯方提供的高檔酒店儲值消費;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屬承攬工程項目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項目、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許洋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許洋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項目承攬、干部選任、設備采購、化解礦地矛盾糾紛、辦理機動車號牌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為走私團伙提供查緝信息,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以私藏、接受朋友贈送等方式,先后將槍支、彈藥私自存放于宿舍和家中,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由公安機關偵辦)。
許洋身為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工作中私欲膨脹,講江湖義氣,大搞權錢交易,執法犯法,變打私為護私,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極壞。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許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